衡山县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二、执法权限:
对衡山县规划区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三、规划处罚结果:
(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的有权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有权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移送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四、享有权利:
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五、救济途径: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六、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举报电话5812756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基本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三)反馈程序: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七、办公地址:衡山开云镇解放北路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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