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年代 |
2017.2.20 |
案
件
题
名 |
违法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
|
保管日期 |
长期 |
|||
归档号 |
山动监罚【2017】1号 |
|||
案卷号 |
山动监罚【2017】1号 |
|||
序号 |
文书编号 |
文件日期 |
题名 |
页号 |
1 |
山(动监)罚[2017]1号 |
2017.1.9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1 |
2 |
山(动监)立[2017]1号 |
2016.12.31 |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
2 |
3 |
|
2017.1.5 |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
3-4 |
4 |
山(动监)封扣[2017]1号 |
2016.12.29 |
查封(扣押)决定书 |
5 |
5 |
|
2016.12.29 |
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
6 |
6 |
|
2016.12.29 |
询问笔录 |
7-9 |
7 |
|
2016.12.29 |
现场检查笔录 |
10 |
8 |
|
2017.1.6 |
陈述申辩记录 |
11 |
9 |
|
2017.1.4 |
案件处理意见书 |
12 |
10 |
山(动监)告[2017]1号 |
2017.1.6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13 |
11 |
|
2017.2.12 |
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
14 |
12 |
|
2017.2.14 |
无害化处理登记 |
15 |
13 |
|
2017.2.14 |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
16 |
14 |
|
2017.1.11 |
罚没收据 |
17 |
15 |
|
2017.1.29-2.12 |
送达回证 |
18-21 |
16 |
|
2017.1.29-2.14 |
现场及无害化处理用照 |
22-28 |
17 |
|
2017.2.20 |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
29 |
18 |
|
2017.2.20 |
备考表 |
30 |
衡 山 县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 山 县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动监)罚〔2017〕1号
当事人姓名:唐 X 性别 男 年龄24岁
住 址:衡山县贯塘乡义丰村三组26号
联系电话:15115435542
当事人:违法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不合格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9日上午,我所执法人员在检疫督查时,发现当事人从南岳收购贩运回家放在其家屋一楼栏舍中的2头生猪,疑似染疫,查实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非疫区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调查中收集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及现场图照等证据。
以上事实查证属实,有1.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3.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一份;4.现场及无害化处理图片5张;5.当事人身份在复印件1张.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唐X违法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且不合格的动物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查封保存的生猪作销毁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行政处以罚款414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衡山农业银行(两路口)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衡山县畜牧水产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1月9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山【动监】告〔2017〕 1 号
唐 X :
经调查,你(单位) 2016年12月29日被我所查封(扣押)保存的生猪2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且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查封保存的生猪作销毁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1、行政处以罚款414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逾期不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1 月 5日
执法机关地址: 衡山县人民西路223号
联系人: 刘 X 电话: 0734—5889385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山动监立〔2017〕1号
案件来源 市场督查 受案时间 2016年12月29日 案 由 涉嫌违法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且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唐 X 电话 15115435542 性别 男 年龄 24 身份证号 430423199410086271 住址 衡山县贯塘乡义丰村三组26号 单位 名称 地址 简要 案情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9日上午10时1分,我所执法人员在检疫督查时,发现当事人唐建在其家中地下一楼存栏2头疑似带疫生猪。经初步调查核实,该生猪为当事人从南岳区红星村购运回家的,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非疫区证明,且不符合补检条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受案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 机构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法制 机构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 机关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案由 |
违法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且不合格的动物案 |
|||||||||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名 |
唐 X |
|||||||
性别 |
男 |
年龄 |
24 |
电话 |
15115435542 |
|||||
住址 |
衡山县贯塘乡义丰村三组26号 |
|||||||||
单位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
地址 |
|
电话 |
|
|||||||
陈述 申辩 或 听证 情况 |
当事人陈述如下:本人是第一次收购贩卖染疫生猪,以前不懂法律。吸取本次教训,保证今后依法规范经营。所以,请求政府给予我宽大处理,不要求听证。
|
|||||||||
处理意见 |
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执法 机构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法制 机构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执法 机关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案件处理意见书
案由 |
违法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且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案 |
|||||||||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名 |
唐 X |
|||||||
性别 |
男 |
年龄 |
24岁 |
电话 |
15115435542 |
|||||
住址 |
衡山县贯塘乡义丰三组26号 |
|||||||||
单位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
地址 |
|
电话 |
|
|||||||
案 件 调 查 经 过 |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9日上午,我所执法人员在检疫督查时,发现当事人唐建在其家中地下一楼存栏2头疑似带疫生猪。经初步调查核实,该生猪为当事人从南岳区红星村购运回家的,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非疫区证明,且不符合补检条件,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签字认可。 |
|||||||||
所 附 证 据 材 料 |
1、 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 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3、 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一份 4、 现场及无害化处理图片5张 5、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 |
调查 结论 及 处理意见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违法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且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违反屠宰,运输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全额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处罚.鉴于当事人认识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且没有造成大的危害,建议对当事人按其货值全额一倍进行处罚.行政处以罚款肆仟壹佰肆拾肆元,查封保存的生猪作无害化处理.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 机构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法制 机构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 机关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二十: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案 由 |
违法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且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案 |
|||
当事人 |
唐 X |
|||
立案时间 |
2016年12月31日 |
处罚决定送达时间 |
2017年1月9日 |
|
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
当事人已依法履行完毕,建议结案。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动负 物责 卫人 生审 监批 督意 所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备 考 表
本案卷包括使用的执法文书、收集的证据及罚款存根清单,共30页。
立卷人:
年 月 日
本案卷执法文书及相关证据归档完整,符合要求。
审查人:
年 月 日
附件下载:
行政处罚案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