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18-00005
衡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建筑垃圾管理和规范渣土、砂砾石等散装物体运输的通告
山政告〔2018〕13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垃圾管理和规范渣土、砂砾石等散装物体运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湖南省城市管理综合条例》、《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衡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和《衡山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加强我县建筑垃圾管理和规范渣土、砂砾石等散装物体运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各建设工地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含市政管网、道路、园林绿化、房产开发等施工项目)必须到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证》;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应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和车辆基本资料到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领《建筑垃圾准运证》。
(一)所有城区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施工场地必须设置围挡,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要求落实文明施工,硬化施工场地进出口道路,强化渣土施工工地卫生保洁责任制,建设洗车平台,配备轮胎冲洗设备,采取有效降尘措施。道路管线施工的余土、垃圾必须即挖、即装、即运,做到工完场清。
(二)渣土、预拌混凝土、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应遵守城区环境卫生相关规定,随车配备清洗工具。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必须配备防滴漏斗,当渣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过程中出现污染事故,应及时停车采取补救措施清理路面污染,确保路面清洁。
(一)从事建筑垃圾等散装物体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并随车携带,严禁无证营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单位处置。违者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载重量承运渣土,高度不得超过货箱,运输时必须遮盖篷布,确保不沿途撒落。渣土运输车辆驶出施工场地或处置场地(弃渣场)前必须清洗车辆轮胎,确保车辆轮胎不带泥上路。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不得造成环境卫生污染。违者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渣土)。违者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私设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和超过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违者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城区范围及过境运输煤炭、土方、水泥、灰浆、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遗撒物料。违者依照《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拒不履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衡山县人民政府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