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
(四)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生产经营有效益;
(五)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能够提供信用社认可的担保;
(六)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新成立的合作社必须把注册资本金存入所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不良嗜好,无逃废信用社债务的行为;
(八)具有与合作社经营相适应的熟知养殖、种植等技术的专业人员或能够持续、稳定地获得相适应的养殖、种植等技术支持;
(九)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2年以上(含)与合作社经营业务相关的从业经历;
(十)信用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合作社社员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含)以上,60岁(含)以下或年龄加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
(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必须在信用社的服务辖区内;
(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五)信用等级“三级”(含)以上;
(六)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作社及社员贷款的种类包括:
(一)购买大、中型农业机具贷款;
(二)合作社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农业投入贷款;
(三)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时的流动资金贷款;
(四)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贷款;
(五)合作社及社员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3、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和利率
合作社及社员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按照“宜社则社、宜户则户”原则,合作社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可办理合作社贷款;社员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办理社员贷款。合作社及社员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贷款。
信用贷款。合作社及社员信用贷款是指通过对合作社及社员资金实力、经济效益、经营管理以及偿债能力等指标的评估,确认其信用优良,能履约清偿债务而发放的信用贷款。信用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总额的30%。
担保贷款。
(一)以保证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的,应当提供与信用社已签署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或合作社成员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社员成员间可采取联保方式,联保体必须控制在五户以内,并签署联保协议。
(二)以抵押方式和质押方式申请合作社及社员贷款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合作社及社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70%。
对合作社及社员的贷款期限,按照生产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合作社及社员贷款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合作社及社员贷款利率实行差别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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