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的申请。

  二、申请事项

  事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

  分项:备案/设立、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工作,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和证件送达。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演出场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

  (5)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6)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

  (7)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2)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3)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4)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经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5)香港、澳门投资者投资比例大于等于50%的或者拥有经营主导权的,应当提供香港工业贸易署或者澳门经济局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香港、澳门投资者若为自然人,则需提供其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除以上2款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 51%,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

  (2)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2.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需提交。

  3.注销

  依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注销申请书;
  • 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 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4.补证

  • 补证申请书;
  • 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毁损部分。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公开。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决定文书。

  九、法定时限

  申请期限:设立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中外合资合作,港澳独资、合资、合作,台湾地区合资合作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均2年。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载明事项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文体广新局

  2.部门地址:县解放南路193号

  (二)办理时间

  根据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政务中心

  2.电话咨询:0734-5829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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