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
分项:设立、延续、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四、实施机关
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1.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2.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2)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5)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6)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2.变更
(1)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变更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变更经营地址的,需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5)原《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3.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原《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4.注销
依申请注销,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有以下情况的,将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5.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遗失证明材料或原《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未毁损部分。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备案信息。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电话、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决定文书。
九、法定时限
申请期限: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有效期2年。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文体广新局
2.部门地址:县解放南路193号
(二)办理时间
根据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政务中心
2.电话咨询:0734-5829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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