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合法结婚且符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和《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湘人口发〔2014〕9号)规定的“单独两孩”生育条件。
1.再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2寸免冠近照各2张;
4.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可不提供结婚证);
5.夫妻一方系独生子女的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各自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或其父母是外省的,证明需经外省县级计生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其父母长期异地居住的,还应提交现居住地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由原单位或其生前户籍地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如下证明:
(1)父母生育的其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且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证明(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的,由村(居)委会证明其是否生育、收养子女),但14岁以下死亡的,除特殊情况外,不需证明其未生育、收养子女。
(2)独生子女一方系由无子女养父母合法收养的,以199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事实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证》。独生子女一方系与养父母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养父母各自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证明。
(3)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提交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及另一方只合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
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
1.再生育审批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5.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