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条件的福利机构要安排健康状况适合寄养的儿童进入家庭寄养,
以得其健康成长。
二、应设立儿童寄养工作办公室,
具体负责寄养工作的实施和管理。设立办公室有困难的机构,
应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应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严格挑选寄养家庭,并在儿童进入寄养家庭前对寄养母进行培训、教育。
四、要合理选配寄养儿童。
寄养十岁以上儿童须征得儿童本人同意。需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残儿童不宜进行寄养。
五、福利机构应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
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劳务费标准等,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应建立寄养儿童档案,
详细记录儿童在寄养家庭中的生长生活情状。
七、定期对寄养家庭进行培训。
八、由专人对寄养家庭进行探访,
做好走访记录,并帮助解决寄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九、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定期对寄养效果进行评估,
三岁以下儿童每三个月评估一次,三岁以上儿童每半年评估一次,
并做好文字性评估报告。
十、福利机构与外国收养组织合作开展家庭寄养工作,
应经省厅批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