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子女指南

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子女指南

一、责任单位

衡阳市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二、责任人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分管领导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四、受理范围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五、收养条件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六、申请材料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需要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华侨需提交: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香港居民需提交: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需提交: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2.澳门地区有权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需提交: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七、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69hboz

3、登记(发证) 2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八、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250元∕件。

九、受理时限

受理次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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