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16-00011
衡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乡安全用电的通告
山政告〔2016〕16号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电力设施保护,防止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公用电网私接电源和私自安装用电设备,装表、接电(包括临时用电)必须到当地供电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安装、维修电器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作业。
二、所有临时用电(包括抽水、打稻、基建)必须使用带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并有专人看管。农村水泵房和动力加工设备,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电机及外露的可导电部分均应良好接地。不得以铜、铝、铁丝等其他金属导体代替保险丝。家用电器设备必须加装家用漏电保护器。
三、禁止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禁止采用一线一地方式用电。严禁带电移动用电设备,严禁私设电网防盗和捕鼠、狩猎、捕鱼。
四、严禁破坏和盗窃电力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配电房违规操作,导致总漏电保护器拒动或误动;严禁私自退出总漏电保护器;严禁漏电保护器跳开后,在未查明原因时强行送电。
五、发现电线断落时,应立即向供电部门报告,并远离电线落地点8米以外;发现有人触电,应尽快切断电源,并采取紧急措施抢救触电者。
六、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严禁建房、打井、采石、放炮、垂钓、放风筝、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设置气球广告和种植高生长植物,严禁在电杆和铁塔基础附近挖掘、取土。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审批的建、构筑物,必须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如私自增加高度或不符合安全距离,必须限期整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未经审批擅自新建的建、构筑物,危及安全的必须拆除,费用由违建方负责,拒不拆除,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由违建方负责;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与植物,县电力管理部门将进行砍伐(剪枝)扫障,以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相关单位与个人必须配合。
七、建设施工单位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或建设工程需穿、跨越输配电线路走廊、地下电缆通道或变电设施的,工程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先向县电力管理部门申报。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或虽经批准但违章施工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电力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八、凡违反安全用电及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由肇事者依法承当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县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服务热线电话:0734-5888841
特此通告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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